校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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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药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等3项制度

发布时间 :2025-11-28  点击:


 

 

 

 

中共河南医药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字〔202526

                     

 

关于印发《河南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等14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等14项规章制度已经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 河南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2. 河南医药大学校长信箱管理办法(修订)

3. 河南医药大学关于加强三平台一信箱管理的实

施办法(修订)

4. 河南医药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校领导班子成员调

查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

5. 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政风的有关规定(修订)

6. 河南医药大学干部约谈实施办法

7. 河南医药大学教师休息室使用管理办法

8. 河南医药大学科研评价管理办法

9. 河南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试行)

10. 河南医药大学职称自主评审实施办法(修订)

11. 河南医药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12. 河南医药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13. 河南医药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4. 河南医药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

法(试行)

 

 

中共河南医药大学委员会

2025717

 

 

河南医药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365官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各项代收费用。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遵循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的原则。各项代收费用,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登记备案后,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统一收取。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学生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其法定义务。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四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是学生收费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报批、收费工作的组织、收费数据信息的提供、缴费方式的管理、汇缴财政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催缴学费、住宿费,对催缴学费、住宿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学院要采取措施,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第六条 教务部、本科生学院、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后勤保障部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协助做好收费工作。

第七条 教务部、本科生学院、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学校各专业收费标准随录取通知书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八条 教务部、本科生学院、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根据学生缴费信息办理新生报到、学籍注册(每学年注册1次)、课程选修、毕业离校等手续。

第九条 学生因故发生学籍变动,教务部、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学籍变动情况(包括休学、复学、退学、延长学制、留级、转学、转专业和保留学籍等)及时书面通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根据书面通知进行学生学费数据变动。

第十条 本科生学院和研究生学院负责在新生和老生开学两周前(每学年),提供所有学生住宿情况(书面和电子档)至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第十一条 学生如因调整宿舍导致住宿费用发生变化时,本科生学院和研究生学院应及时通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书面和电子档),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根据通知及时调整学生住宿费用。

第十二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和方便缴费,365官网收费原则上采用在缴费平台上自主缴费方式,所有收费均通过河南医药大学学校园统一支付平台办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受理现金缴费。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前为学校集中收费时间,学生务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

第十四条 每年毕业阶段,教务部、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应分别提供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留学生毕业生、继续教育毕业生名单(书面和电子档),并协助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清查毕业生学住费交费情况,对欠费学生进行催缴。

第十五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收到学生应缴费用后,每月定时开具电子票据,学生本人可在缴费系统中自助查询并下载电子票据。

第十六条 对于各类考试缴费,由各主办单位提供收费项目和名单(书面和电子档),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过期将会对报名缴费项目进行清除。

第十七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定期把欠费信息反馈给学籍管理部门和学生所在的学院。由各学院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共同催缴欠费。

第十八条 对无任何正当理由既未申请助学贷款、又未办理缓减免手续的学生,经催缴后仍不缴费的,视为欠费。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在每学期将欠费学生信息向各学院通报。各学院在收到欠费学生名单后应及时与学生核实,督促欠费学生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 对欠费学生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学院将欠费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和其家长,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须交清所欠费用。

(二)对未缴清学费的毕业学生,暂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三)对未足额缴纳住宿费的学生,暂不予办理住宿手续。

第三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条 学生各类收费项目、标准。

(一)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

学费、住宿费标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执行,如需要调整的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协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上级政策,报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确定。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

(二)报名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1.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省教育厅或自行组织的各类入学考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2.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和河南省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发改委、财政厅审批后执行。学校其他考试收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365官网代收费项目是:教材费

教材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教材采购实行政府招标采购,代收教材费的结算按中标折扣率执行。代收教材费结算结果按学期公示,每学年清算一次。

2.代收费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应单独列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时,根据不同情况和标准收费:

休学: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学生复学、留级、转学、转专业均应按随读年级专业标准收费。学习不足1学期的收费标准按半年收取,超过1学期的按全年收取。

第四章  缓缴及学费减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缴清学费的,可申请助学贷款缓缴学费,待助学贷款到位后,仍然未能缴费的学生,按拖欠学费处理。学生住宿费原则上不能办理缓缴。

第二十三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时写出书面减免申请,交由学校审批。

学费减免申请经学生所属学院、本科生学院(或研究生学院)、校长等审批后,送交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执行。

本科生学院、研究生学院负责将校长批准的学费减免名单,减免金额等事项,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学生退费

 第二十四条 学费退费。学生经学校批准退学,按以下原则办理退费:

(一)学生已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退费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扣除后按月计退(每学年按十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退学起算时间以教务部、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籍变动文件为准。

(二)转入学生按照转入日期当月足额收取费用,转出学生的学费不再退还。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清退或触犯刑律等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以及私自离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所缴学费不予退还。

(四)学生退费程序。

1.本科学生,由个人写出申请,学生所属学院审核,经教务部批准后,到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理退费手续;

2.研究生、留学生、继续教育学生,由个人写出申请,经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或继续教育院批准后到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理退费手续。

3.学生退费可在一网通办网上办事大厅学生退费申请模块线上申请,也可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下载《河南医药大学学生退费申请表》线下办理;学生退费每月办理一次。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退费。按照不同情况,经学生所属学院、本科生学院(或研究生学院)和公寓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公寓管理部门开具的退宿证明退费。

(一)校外住宿的学生退费:

1.本科生:新生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之内,老生在每学期末一个月内,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属学院和本科生学院主管人员批准后,到公寓管理部门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备案,否则不予退费。

2.研究生:新生在开学半个月之内、老生在每学期末半个月之内,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属学院和研究生学院主管人员批准后,到公寓管理部门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备案,否则不予退费。

(二)退学、休学、出国、对外交流的学生先到宿管部门按退费流程办理退宿手续,退费按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

(三)转出学生不退住宿费。转专业或调整宿舍,按新的住宿标准予以调整。

第六章  考核与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各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缴费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收缴情况考核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牵头组织。考核结果与学院年度绩效挂钩。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涉及留学生收费的相关政策,除执行上级文件外,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制定的《bat365在线平台官网学生收费工作管理规定》(院管〔200522号)同时废止。

 

 

 

 

 

 

 

河南医药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7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部门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豫财预〔2025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培训,是指学校各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相关工作要求及规定,开展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履职能力提升和专业知识更新等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与审批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事前审批制度。各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经费来源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与资产部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未纳入预算的培训项目一律不得举办。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严格按预算调整程序进行预算调整后方可执行。

各单位培训费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并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算,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培训费预算仅限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回单位报销。

第六条 培训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第七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330

140

90

40

600

二类培训

330

120

70

30

550

三类培训

240

110

70

30

450

(一)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二)30天以内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师资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不超过1500;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

3.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的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九条  学校开展的培训,首先选择在校内进行,线下培训优先使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等场所举办培训。确需到校外培训的,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干部网络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干部培训基地(机构)、高校培训分部等其他培训机构承办,不得租用高级宾馆。

原则上不得在省外举办培训。确属特殊情况,必须在省外安排的培训,处级以上干部为主的出省培训须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后进行,培训费按培训地所属省(区、市)省级培训标准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举办的培训,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采取视频等线上方式开展,线上培训优先选择学校现有内部视频会议系统等,需要租用外部系统的,要积极与服务商协商谈判,切实降低租用费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统筹培训任务,加强对内容相近、对象重叠或地点相同培训的统筹,推行多事一训,严控一事多训”“多头培训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房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培训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外,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开展因公出国(境)培训;经批准开展的,严格按照《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246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每期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举办培训的单位如需收取培训费,应在综合定额范围内,根据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测定收费标准,须按学校规定到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理收费手续。收取的培训费应及时交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入账,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使用税务票据涉及的相关税费支出由承办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  培训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培训报销应提供下列材料:培训费报销单、《河南医药大学培训项目审批表》、培训通知、培训费用发票以及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如举办培训的,还需提供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及政府采购相关材料。与校外单位共同举办或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还需提供相关合同(协议)。

师资费报销应提供下列材料:校外劳务发放申报表、讲课信息表等相关材料。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执行中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材料。

 第十九条  培训活动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要一次性集中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讲课费(税后)原则上划转到授课人员的个人借记卡上。

第二十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的,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培训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培训的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给予责令改正、追回资金、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

河南医药大学培训项目审批表

                                          

培训名称

 

培训内容

 

培训地点

 

起止时间

 

实际参训人数

 

工作人员人数

 

综合定额内培训费支出

费用类型

金额(元)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定额内支出合计

 

综合定额外培训费支出

师资讲课费

 

其他费用

 

定额外支出合计

 

单位负责人(公章)

    

主管部门意见(公章)

                  

分管校领导意见

                     

 

河南医药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规范》(DA/T 94-2022)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高校会计档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直接形成或接收、传输、存储并归档,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的电子会计资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会计档案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和图书馆(档案馆)共同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前的立卷、归档、装订、保管、查阅等项工作,保管期限一般为1-3年。图书馆(档案馆)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后的存放、查阅、保管和电子档案系统维护以及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的销毁等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图书馆(档案馆)要明确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的职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  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等;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包括工资薪金发放清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缴销的各种发票及收款收据存根、会计电算化处理授权登记或使用权限备案表、各种财务数据软盘等。

(五)电子会计档案,包括以电子形式储存的、具有可靠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的、属于以上会计档案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

第五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六条 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七条  电子会计资料应形成相应格式的独立的电子文件进行归档。会计资料归档版式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加密数据格式、OFD格式、PDF格式或其他符合长期保存要求的版式格式,为方便解析和统计,可同步输出类 XML描述文件归档。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

(一)归档的会计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反映学校财务管理、会计活动的全过程。学校财务部门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并将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

(二)应归档的会计档案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账簿扉页加经办人员一览表账户目录,编页码,活页账封成死页账。

(三)财务软件系统应设置系统管理员,负责会计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数据备份,数据恢复和清理硬盘等,由系统管理员专职执行并对安全的负责。

(四)系统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好会计数据的备份移动硬盘,备份移动硬盘由系统管理员保管。备份移动硬盘应装在保护封套中,存放在安全,洁净,防热,防潮,防磁的场所,并定期进行转储。备份移动硬盘不得外借。

(五)系统管理员必须经常对服务器硬盘上的会计数据建立备份,每月备份不得少于两次。不得直接对服务器硬盘上的会计数据和作为正式档案的移动硬盘上的会计数据进行任何非法操作,不得随意删除服务器硬盘的数据。恢复系统数据必须使用最新的正式备份。

(六)电子会计资料收集时应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电子会计资料方可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章 归档与移交

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

(一)会计年度内,由专人负责会计、财务资料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标注档案名称、年度、保管期限及页码,即形成会计档案。

(二)电子会计资料收集完成后应及时整理。其中,电子会计凭证、电子会计账簿、电子固定资产卡片、电子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电子会计资料应分别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会计决算后1个月内、固定资产报废后1年内、电子财务会计报告生成后1个月内、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整理。

(三)会计年度终了,财务系统管理员将当年形成的会计数据电子资料备份并详细标注,整理归档,包括:各核算账套、工资、学生收费、一卡通系统等数据。

(四)采用电算化处理自动生成的账簿应在次年3月份之前打印出纸质会计账簿。

第十条  会计档案归档后,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门临时保管1-3年,期满之后,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指定专人编制移交清册,交至学校图书馆(档案馆)保管。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移交时,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编制移交清册(包含档案名称、册数、起止年度、编号等),交接双方逐份清点,无误后双方签章确认,移交时原则上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如个别需要拆封整理,应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的领导批准,并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图书馆(档案馆)的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章 保管与利用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查阅

(一)建立查阅登记制度,有关人员通过一网通办”-“会计档案查询模块申请查阅。

(二)本校人员需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须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有关主管会计陪同。外单位使用人员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过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领导批准,并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会计人员陪同。

(三)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准随意拆卷撕面、涂改、勾划,对违反规定,损坏丢失档案情节严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归档保存的会计档案,在整理立卷的基础上,要分类编造清册。在清册中能集中体现出会计档案的类别、起止时间、卷次、卷内张数、全年共计册数及保存年限等内容,上架摆放整齐。档案室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严防损坏和丢失,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鼠,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

(二)对于电算化会计档案,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电算化档案的磁盘、光盘还要防磁、防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保管期限的计算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起计算。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致;

第五章 鉴定与销毁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鉴定及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计事务部和图书馆(档案馆)组成鉴定小组,提出销毁意见,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校长及档案主管部门批准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二)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中列明,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三)对应销毁的会计档案中,仍具有保存价值的重要档案,应将其抽出,另行整理立卷,单独长期保存。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河南医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717日印发

 

下一条:关于印发《bat365在线平台官网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和坚持勤俭办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